关于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下列哪个是-瓦房店峻豪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Website Home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如果对你有帮助,请点击页面上的好评给俺个支持哈?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用火报批的管理内容如下:(1)一级用火;

由生产车间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动火前一天报送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二级用火?

由车间指定的用火负责人制定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负责人审批;

(3)三级用火!

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报送消防队或者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固定用火区;

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厂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存管人应为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于12月7日正式下发《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下称《系统规范》),为P2P网贷业务的银行资金存管做出了具体规定,剑指业内经常存在的“假存管”和“只存不管”的现象!

《业务规范》中显示,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有三点,分别是:1。

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

存管人应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与委托人自有资金隔离,同时应确保对各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分账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元素等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管理实行节能减排责任人制度,加大废气(渣、物)回收、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有毒有害物品对环境的污染破坏!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对人的安全和生命威胁极大,国家对此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依照2013年12月国务院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21世纪议程》第19章,该文件提出了6大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规划,包括:(1)扩展和加快化学品风险评价?

(2)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识。

(3)加强有毒化学品和化学品风险的信息交流。

(4)建立风险减低计划。

(5)加强国家化学品管理能力?

(6)防止有毒和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国际贸易;

之后,国际社会建立了IFCS(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和IMOC(组织间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这两个重要的国际化学品管理组织与协调机制,从安全和环境的角度管理化学品,保护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

应与还原剂、活性金属粉末、酸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要按照以下几点来进行:(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

(3)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6)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阻燃材料制作的工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只供检验室检测样品时使用。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办公室和检测中心负责人监督实施!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中心药品库房负责购买、管理,单独建帐?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时卖方应持合法证照,在确认证照合法时才予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有二人管理,二人同时到场后才能领取药品,严禁借用和赠送!

六、药品库房管理人员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缉毒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年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

每年的1—3月到市缉毒队进行年审。

七、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检验室持检测中心负责人审批手续,二人以上到中心药品库房登记领取。

八、检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实验时必须建立台帐,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初向中心药品库房报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

九、检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理,帐日清晰、准确。

严禁流失他人之手。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二人以上会同中心办公室人员共同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

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

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

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说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